Thaler 提交動議,要求在最新的競標中進行簡易判決,以爭論 AI 創作的作品應受版權保護

2023-01-17

人工智能 (AI) 系統開發人員 Stephen Thaler 博士在美國哥倫比亞地方法院就 AI 系統創作的藝術品的版權資格提起訴訟,提出簡易判決動議。Thaler 的簡易判決動議認為,根據美國聯邦法律,AI 生成的作品享有版權,根據普通法財產原則和僱傭原則,版權應歸 Thaler 所有。

 

Creativity Machine 的藝術品滿足獨創性和創造力標準

Thaler 博士因其為 DABUS AI 創造的發明申請專利而成為知識產權界的頭條新聞,在美國版權局審查委員會確認該機構拒絕對“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 AI發出 版權。 在去年 2 月發布的一項命令中,版權審查委員會發現該作品是由一個被 Thaler 稱為Creativity Machine的AI創作的。委員會指出,自Burrow-Giles Lithographic Co. v. Sarony 案以來,美國最高法院已提出只有人類作者身份才能獲得版權資格(1884),並引用了國家版權作品新技術使用委員會 (CONTU的1978年最終報告,該報告要求“在作品製作時至少需要最低限度的人類創造性”才能獲得版權資格出現。

 

Thaler 最近提出的動議認為,版權法沒有明確人類作者身份的要求,而且 Creativity Machine 的藝術作品具有足夠的原創性和創造性,可以滿足17 USC § 102的通俗易懂的要求。正如最高法院在Feist Publications, Inc. v. Rural Telephone Service Co., Inc. (1991) 的判決中所表達的那樣,原創性和創造力的門檻很低,Thaler認為,“作為一個事實重要的是,[Creativity Machine]創造了客觀上符合原創性標準的藝術品。” 雖然法院以以人為本的術語提到了原創性和創造性要求,但Thaler認為,這種語言並不等同於用於拒絕“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的註冊申請符合人類作者身份要求。

 

法院應“根據劇烈的技術變革”閱讀版權法的法規

即使版權法本身過於模糊,Thaler 博士仍認為該法的目的包括保護 AI 生成的作品。雖然版權保護的動機可能是使人類作者受益,但Thaler認為,這種利益從屬於版權制度為公眾利益傳播創意作品的更高目的。此外,為了應對技術變革,多年來最高法院關於版權資格的裁決擴大了版權保護的範圍,Thaler引用Fortnightly Corp. v. United Artists Television, Inc. (1968) 中指出地方法院“必須閱讀法定語言……鑑於急劇的技術變革。”

 

“因此,拒絕人工智能創作作品的版權將違背‘版權保護延伸到所有‘固定在任何有形媒介’表達中的原創作品……”這一陳舊的原則,尤其是因為寫作,對於誰可以成為作者沒有任何限制,它基本上歸結為無可爭議的原則,即“作品是作者創造的,但要成為作者,作品必須是原創的。”

 

Thaler博士的動議寫道,版權局對要求人類作者身份的聯邦法規的解釋不應受到其他案件的影響,因為當局的解釋並非基於正式法規,也沒有參與合理的決策制定。正如Thaler所說,“依靠鍍金時代的討論,無視該機構促進作品傳播和創作的使命,不是理性的決策。”

 

Thaler 博士還推斷,版權局不恰當地依賴了 CONTU 1978 年的最終報告,該報告得出的結論是,在當時,幾乎沒有計算機創作的時代,確定相關作品是否應具有版權還為時尚早。Thaler還引用了Arthur R. Miller  1993 年在哈佛法律評論中發表的一篇文章,他是幫助編寫 1978 年 CONTU 報告的委員之一,他認為,“隨著時間的推移,版權制度已經能夠將新的表達媒介納入現有框架。”

 

SJ 議案進一步區分了版權局根據其 2022 年 2 月的裁決確認拒絕版權註冊的兩個案例。第九巡迴法院 2018 年在Naruto v. Slater案中的裁決並未否認猴子的自拍照片具有版權,而是認定名為Naruto的鳳頭獼猴沒有資格起訴發布自拍照片的人類攝影師。雖然第九巡迴法庭在Urantia Foundation v. Maaherra (1995) 案中的裁決要求人類選擇和安排來自精神存在的啟示是可版權的,但之所以提出這樣的要求,是因為該案中的爭議作者不是世俗實體,而一個實際上存在於物理領域的AI系統。

 

版權所有權應歸屬於 Thaler 博士,適用於財產、僱傭原則下的作品

在討論如何歸屬 Creativity Machine 作品的所有權時,Thaler 博士認為,美國版權局在確定人工智能係統無法將版權轉讓給 Thaler 時犯了一個明顯的法律錯誤。正如 Thaler 指出的那樣,17 USC § 204(a)規定通過“法律運作”進行版權轉讓,包括財產法的傳統原則。

 

“在財產法中,有許多以看似平凡但內在合理的方式加入。例如,如果Thaler博士擁有一棵果樹,他就會擁有那棵樹上的果實。這並不需要執行書面協議來轉移果實,果實根據 Thaler 博士與樹的關係而屬於他。同樣,如果 Thaler 博士擁有一頭生了小牛的母牛,“在沒有相反協議的情況下,一般規則是,馴養或家養動物的後代或繁殖屬於母牛的所有者……就像所有這些例子一樣,Thaler博士發明並擁有最初的財產——Creativity Machine。它的各種輸出自動歸於他。”

 

Thaler 博士爭辯說,“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的版權因此應該根據增加的原則或根據已發現物品的法律授予他,根據該法律,Thaler 將通過成為第一個擁有者來獲得對藝術品的所有權。

 

最後,Thaler要求法院宣布他是作品的所有者,因為作品是為僱傭而製作的。雖然人工智能係統可能不符合傳統勞動法原則下的僱員資格,但Thaler認為,Creativity Machine在僱傭原則的背景下發揮作用,版權審查委員在2022年2月的裁決中駁回了這一論點。然而,Thaler在最近的簡易判決動議中辯稱,與版權法的原創性和創造性要求一樣,僱傭作品的法定語言均未要求僱傭作品由人類作者完成。“最終,Thaler 博士無疑是‘為之準備工作的人’(17 USC 101),而Creativity Machine,就所有意圖和目的而言,都屬於作為僱員的僱傭原則的廣泛概念”Thaler的動議中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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