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所有者在 CAFC 上暫勝谷歌

2022-12-09

“Hammond 反駁說,#816 專利的權利要求 18 和 #483 專利的權利要求 18 提出了相同的可專利性問題。但 CAFC 表示,只是語言不同,可專利性問題並未因這些差異而發生實質性改變。”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CAFC) 今天發布了一項先例裁決,部分推翻了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 (PTAB) 的裁決,該裁決認定谷歌未能證明 Hammond Development International 的美國專利,#10-270-816的某些權利要求不應許可專利申請。

 

Hammond的專利涵蓋“一種允許通信設備遠程執行一個或多個應用程序的系統”。谷歌請求對 #816 專利的所有權利進行多方復審,認為它們在現有技術的各種組合中的侵權是顯而易見的。PTAB 認為要求 1-13 和 20-30 是相似的,但谷歌未能證明要求14-19 有侵犯專利。

 

在上訴中,谷歌爭辯說,委員會在 Hammond 的美國專利 #9-264-483先前IPR 中發現的不可專利性使得基於附帶禁止反言的 #816 專利的權利要求 18 不符合。在發現谷歌沒有在其請願書中提出它並且沒有放棄其附帶的禁止反言論點後,因為關於 #483 知識產權的書面決定是在它提交了 #816 專利之後發布的,CAFC 同意附帶停止要求18 。由於 #816 專利的權利要求 14 的可專利性“隨權利要求 18 起伏”,法院也認定權利要求 14 不可授予專利權。

 

Hammond 爭辯說,#816 專利的權利要求 18 和 #483 專利的權利要求 18 提出了相同的可專利性問題。但 CAFC 表示,只是語言不同,可專利性問題並未因這些差異而發生實質性改變。

 

法院解釋說:

“這兩項權利要求都敘述了一種允許通信設備遠程執行一個或多個應用程序的系統,其中應用程序服務器將處理服務的請求傳送到通信設備,並且該請求包括向用戶呈現語音或音頻數據的指令...... . 聲明之間的僅有的區別是描述應用程序服務器數量的語言。”

 

因此,附帶禁止反言適用於權利要求 18,這也使權利要求 14 無法獲得專利。

 

然而,CAFC 駁回了谷歌關於從屬權利要求 15-17 和 19 也應基於附帶禁止反言的論點。法院表示,谷歌未能就這些權利要求提出任何附帶的禁止反言論點,並且不同意這些權利要求必然屬於權利要求 18 的不可專利性。“委員會認為,谷歌未能證明這些從屬權利要求,”法庭寫道。“承擔上訴責任的谷歌未能說服我們委員會的決定應該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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