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歐盟普通法院的說法,這兩個圖形商標並不容易混淆。

在近日的一項裁決中,普通法院裁定,由動物形象組成的商標(右)不可能導致與 Elmar Wolf 較早的形象商標(左)混淆,因為它們僅在視覺上和概念上的動物相似度是不同的。關於相關被認為是相同的公眾或商品 (園藝工具和相關服務) 沒有爭議。該決定與 EUIPO 異議部和上訴委員會已經做出的裁決一致。
對於標誌之間的相似性,普通法院首先排除了圍繞在先商標(左)的黑圈,因為消費者幾乎無法察覺並且不會記住。因此,先商標是由犬的頭部圖案組成(第 37 段)。相比之下,有爭議的標誌形狀“相當抽象”且“風格化得多”,因此,普通消費者不太可能自發地將有爭議的標誌與動物的頭部聯繫起來,尤其是與犬的頭部,所以不會沒有進行超出購買時的預期(第 38 段)。由於在先商標代表的是犬的頭部,而有爭議的標誌則不是,因此標誌在視覺上僅具有低程度的相似性。
普通法院確實承認,“相關公眾中不可忽視的一部分”可能會將有爭議的標誌視為“面部正面輪廓、耳朵朝上、槍口朝下和眼睛”的相同。但是,如前所述,它仍然發現幾乎沒有視覺上的相似性,也沒有概念上的相似性,主要是因為有爭議的標誌頭部的表現“顯然比早期標誌 [...] 所示的輪廓更不真實,而且風格化得多”(第 1 段)。 38).
這不被認為是一種現實的方法,並且會導致對圖形商標的保護相當受限制。首先,這兩個標誌幾乎永遠不會出現在彼此旁邊。其次,我們相信消費者在面對更年輕的園藝工具標誌時,會想到該商標。為什麼?因為這兩個圖標的整體形象實際上非常相似,儘管早期標記的形狀不太程式化。總而言之,同樣是因為相同的商品和服務,不同的結果也就不足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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